当父母将房产转让予其女儿之时,女婿并非必然享有份额。若此不动产转移过程中,父母已明确表明仅将房产赠与其子女所有,则按照法律规定,该处房产将被视为女儿独自拥有的私人财产,女婿无权要求对此进行分割。
然而,若在展开房产转移流程之际,父母并未明确声明房产专属于自己的女儿,那么在女儿结婚之后,所得到的房产将会被判定为夫妇共有的财富,因此,在离婚程序中,女婿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对这部分房地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