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何时应予指定具体开会日期的规定并无明确的要求,然而一般而言,如需安排开庭审讯,人民法院有责任于适当时期向各方征求意见并提前告知预计的开会日期,且此项时间通告必须至少提早三天作出。关于延期开会的问题,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在于:
1.如果当事人希望申请延长开庭的期限,那么他们务必在收到开庭通知之后立刻提交这样的申请。若当事人在审讯开始之际突发状况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若其根据法律规定所陈述的情况确实存在,则法官有权批准延期开庭,否则是否允许延期则需由法院最终裁定。
2.若因突然情况导致延缓审判,需要重新通知新证人出席法庭,收集新的证据资料,进行新的鉴定或勘验工作,或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调查的事项等,都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