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个状况下,如果言及夫妻之间各自婚前曾持有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屋,那么在他们结为夫妇之后再进行购置房产的行为,即被视为第三次
购房情况,原因在于我们所了解到的房屋数量核查是基于家庭所持有的住房总量来核定的。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形将被认定为购置房产行为:
(一)当借款申请人初次请求使用贷款购得住房之时,若在他/她有意购买的房屋所在地区的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包括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显现其
家庭成员已经登记有一套(或者更多)成套住房的时候;
(二)借款申请人若是曾经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或者更多)住房,然后再次提出贷款购房请求的时候;
(三)金融机构在经过详细查询
征信记录,以及面测、面谈(必要时还需进一步进行居访)等一系列调查程序后,能确认借款申请人家庭早已拥有一套(或者更多)住房的事实;
(四)对于那些能够提供一年以上地方税务证明或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的贷款购房申请,金融机构须依照“第三条”规定,执行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
《关于规范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
住房贷款的,
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