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费用的负担问题,根据现行法规规定,被执行人需承担该项费用。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一旦经过法院审批同意强制执行,则申请人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而应在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进行支付。
此外,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取执行费用。在执行案件立案受理之际,执行法院并不向申请人预收相关申请执行费。如发现有多收的情况,应当立即退回给申请人。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指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完成,相关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若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则执行费用的负担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