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者住院过程中出现突然离世的状况,并不一定期定性为医院所承担的责任。若在此期间出现该等现象,我们首要的任务便是仔细分析与判断,其是否由患者本身的健康状况引发,抑或是由于医护人员未能精准地实施治疗措施而导致的。当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的可能性被察觉或发生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科室负责人则需在24小时内将此情况上报至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处。接收到报告之后,相关机构应立即展开深入调查和核实工作,如若确属医疗事故,还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只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得出明确鉴定结论后,方能确定医院在此事件中的责任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