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物业存在质量瑕疵时,首先应该考虑向开发商家寻求解决的有效途径,这是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制造商以及销售商,在商品房质量的控制与管理上承担着最为重要的责任与义务。如果由于开发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使购房者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开发商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开发商还有权利根据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开发商未能妥善地解决相关问题,或者消费者对于开发商给出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或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并反映相关问题。除此之外,业主们还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对房屋进行专业的鉴定,其鉴定结果将被视为民事赔偿的重要证据之一。若经过上述所有努力仍无法解决争议,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的权益诉求,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