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案件法律诉讼时限之确定,具体规则如下:自受害方当事人得知权益被侵害或理应知晓此事之时起算。凡向人民法院请求维护其民法上权益之人诉求,诉讼期限均为三年,若该等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保护;唯涉及不动产物权及登记返还财产事宜者,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