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遭受人身伤害,建议您亲自前往法医部门,申请法医鉴定以便确定伤势情况。在此之前,您务必要预先向当地警方办理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之手续。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您将需要提交以下几项必备的申请材料:
首先,是由办案单位开立的伤情鉴定委托书,
其二是您过往就医的病历资料原件以及复制件,
第三则包括与伤害事件相关的辅助检查记录,最后是您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及复印件。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并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接受伤情检验。倘若本地警方未能积极配合您完成伤情鉴定,那么您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寻求正义的解决方案。
然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损伤鉴定,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司法机关授权委托方可进行,私人或者律师事务所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作出任何形式的鉴定行为。至于那些属于自诉性质的案件,例如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鉴定,受害人本人或者聘请的律师则有权利自行委托并进行损伤评定的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