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明确指出,若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解雇处置。那么何为“严重”违反?这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需先制定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并且须将其公之于众,以便于劳动者了解知晓,同时要优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倾听他们的反馈和建议;
其次,员工的行为必须构成严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恶劣情节,而单纯的违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因此,针对偶尔发生的一两次迟到现象,不应被视为严重违纪。
然而,对于屡次迟到且未能自我纠正的情况,用人单位便确有权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