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的答案并无定式。在判断手术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过错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医护人员是否已充分履行了对可能出现风险的预见义务;
其次是医患双方是否就此进行过充分的沟通和风险告知;第三是对于现有风险,医护人员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以规避潜在风险;
最后是当手术后确实发生并发症时,医护人员是否尽到了全力救治的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医疗事故和手术并发症两者之间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并非所有的手术并发症均可归咎于医疗失误或医疗过错,这主要取决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以及违规操作与患者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