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若亲人或家庭成员在正常情况下离家未归,且经过48小时后仍无音信,则家属有权利寻求警方协助进行搜寻。
同时,依据相关条例,如果自然人连续两年以上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们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宣布该名人士为失踪人口。在此期间,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将被视为计时的起点。而在战争时期陷入未知状态的个体,从战争结束之日亦或是由权威机构确认的失踪日期开始计算失踪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