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工伤之后,倘若员工依然有能力胜任原先的职位,其应得的工资福利体系将会持续保持不变;
如若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已经无法支持他继续从事原有的职业岗位,则公司应对其进行调岗,并根据新的工作岗位来调整相应的薪资待遇水平。当员工自行决定结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时,则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为该员工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雇主也需承担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这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究竟应该如何设定,则将遵循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