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户在签订的
租赁合同圆满期满之际,或满足了事先设定的合理
退房条件时,却仍然坚决拒绝迁出其居所,这无疑构成了他们对
合同义务的严重违约行为。依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租赁合同本质上是由双方共同达成并签署的,用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以及各方应负的义务的一纸文书。倘若在这份合约中已经清晰地表明了
租赁期限以及有关的退房事宜,那么租户如果在达到租赁期限后未能依约行事,即搬离自己的住所,便明显违反了当初与房东之间达成的协议,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作为房东,他有正当权力去追求租户依照租赁合同中所注明的条款履行,包括但不仅限于支付
违约金;抑或是
赔偿由于租户未能按期腾空房舍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例如因房屋无法按时进入租赁市场而导致的租金短缺等等。这个时候,房东首先应该通过财产转让的书面文件,以期能够督促租户尽快搬离原址。然而,如果租户仍旧执意不肯搬迁,房东可以考虑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诸如向法院提交诉状予以维权,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