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一房两卖”,即出让人在同一时间内,或者在前后相继的时间段里,与两位不同的购买者签订了两份关于同一处房产的买卖协议。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当出让人就同一处房产与多位购买者签订多个买卖协议时,如果这些协议都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在所有购买者都主张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别处理:首先,已经完成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购买者具有优先权;其次,如果所有购买者都没有完成登记手续,但其中有人已经实际合法地占有了该房屋,则占有该房屋的购买者享有优先权;最后,如果所有购买者既没有完成登记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房屋,此时需要综合考虑各个购买者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大小和支付顺序、是否办理了网络签约手续以及
合同成立的时间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对权利的保护顺序。一房两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出让人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对于受到侵害的购买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