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商品房并出现延期交付的情形往往被视为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明确规定,卖方即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在买卖契约所约定的时限内将满足合同约定
交付标准的房屋正式移交给买方。如果卖方未能按照此项约定按时完成交房工作,就会构成其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形下,买方便享有依照
合同条款向卖方提出
违约责任申诉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索取
违约金或者因
卖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
经济损失等。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遇
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项,使得卖方无法按期履行交房义务,则卖方可据此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但是,卖方必须提供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
证据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并且对交房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总而言之,对于
延期交房是否构成违约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