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的创立须具备如下几个核心要素:
首先,需要具有详细完备的书面合伙协议,其中涵盖了合伙人的权益与义务、责任分担等关键环节。
其次,合伙人数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再者,必须有各合伙人实际支付的资本款项,而且这些资本款项的形式及数额应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还需要具有合伙企业的正式名称及其开展业务的场所。
在企业管理层面上,高效可靠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在责任承担方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若某一位或多位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经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那么他们应对此负有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那些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所有合伙人将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