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中,对于未获得合法预售许可证便擅自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约,多半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任何形式的预售商品房都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才可进行销售活动。
倘若在此前提下,却仍然签署了未经许可的预售协议,这无疑是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公然违背。
然而,如果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开发商成功地获取到了预售许可证,那么这样的预售合同就可能被判定为有效。
但是,如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判定该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就需要将购房者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悉数退还给购房者,同时,如果购房者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开发商还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清楚地知道该房屋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他们同样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过失责任。
总的来说,这类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确切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