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所需费用的负担责任主体往往因个案情况而异。
就刑事事例而言,如涉案人士或其家庭成员自发寻求律师协助以实现会见权益,那么相应的费用无疑应由委托人负责,即本案责任人或是其近亲属来分担。
而涉及到某些法律援助事例,若有需要的被告人符合享受法律援助待遇的资质,那么将由法律援助机构委派律师进行会见,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则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至于在民事事例领域内,若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并请求律师进行与之有关的人士接洽任务,此时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将由委托方,即此次事件的当事人来承担。
综上,我们一般强调遵守“实名委托,实际付费”的基本原则,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以及通过双方协商达成特殊约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