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的租赁合同事例中,承租人如果未能履行完整的租赁期便要求提前终止租赁行为,这通常被视为构成违约责任的事件。
依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租赁合同是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当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及其各自享有的权利与应当承担的义务。
当承租人选择提前结束租赁关系时,无疑是对合同中有关租赁期限的约定进行了违背。
然而,对于这种行为是否真的构成违约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则需要依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进行判断。
假如合同已经明确地列出了提前退租的各种可能性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就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去执行。
反之,如果合同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出租方有可能会提出要求赔偿由于承租人提前退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例如重新寻找租户所需花费的时间成本、可能产生的租金差额等等。
但是,出租方同样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他们确实遭受到了这样的损失。
总的来说,虽然承租人提前退租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会被判定为违约行为,但是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都需要经过详细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