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常规租赁合约之中,租金还未到期便选择终止租赁契约,常常被认定为是一种违约行为。
然而,实际情况究竟是否构成违约,则要依据租约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详细剖析。
假设租赁合同已明确规定租赁期间,并且并没有签订任何关于承租方提前结束租赁关系的规则,那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种种情况之下,房产所有人依然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例如没收定金,征收违约金等等。
然而,倘若合同条款中有提到,如果承租方具备某些特殊情形,例如提前与房产所有人沟通并且缴纳部分补贴费用等,就有资格提前结束租赁关系,而且承租方也确实符合上述条件,那么这样的情况就不能被视为违约。
总而言之,判断租金尚未到期便选择终止租赁关系是否构成违约,其核心关键就在于租赁合同中的各项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