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除非用人单位提出保持或提升原
劳动合同条款续订劳动合同而
劳动者对此表示拒绝
续签之外,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此项经济补偿会以劳动者在本单位所任职期间为基础,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全额
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若劳动者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则将以一整年来计算其
经济补偿金额;若劳动者在六个月以下的时间内,则将向其支付半个
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收入。然而,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开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执行,同时,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