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之前,任何一方私自解除该项合约皆构成违反契约之过失。
然而,作为出租人,如果明确表示反对返还租赁费用,这种做法并不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
首先,您应当仔细查阅您所签署的那份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确定是否存在关于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具体规定。
倘若确实存在此类规定,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反之,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您可以尝试与出租人进行协商,以期能尽可能地减小对双方面临的经济损失。
假设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有权要求对方退还您在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期间所产生的租金,但是这可能会涉及到一些违约责任,例如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妥善保管所有与租赁事宜有关的证据,例如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收据以及与出租人之间的通信记录等等。
在必要的时候,您还可以考虑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尽管这样做可能会带来较高的诉讼成本,因此请您慎重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