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招投标事务中的特殊现象,即由两兄弟分别担任各自公司的董事长并涉及竞标的状况,这将引发对串标行为的质疑。
所谓串标,即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方之间通过非法手段达成共同赢利目的的行为。
为了解这种违规行为的性质,我们必须着重关注协同操作的可能性,主要包括探讨报价策略以及技术实施方案等等。
若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有可能被视为串标行为:各方间共享投标资源;未经公开程序秘密决定各自领域中标权;恶意操控标价以达到获取利润的最大化等。
然而,如果这两家兄弟公司能够保持独立运营,遵循正常的市场竞争原则进行投标,并且没有出现上述协同操作的情况,那么它们并不一定要承担串标罪名。
具体的认定结果需要依据实际投标情境及其补充的有力证据来加以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