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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

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10-04 12:45:24 已帮助14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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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限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通常而言,当职工遭受工伤,经过精心医治并且伤势相对稳定之后,仍旧存在残疾,或者其劳动能力受到影响时,应该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在此基础上,如果该职工所受损害属于用人单位责任范畴之内,那么作为事故伤害的肇事方或者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受害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初步列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工作日内就应当依照法律义务提出相应的申请;倘若此期间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准时提出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合法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则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初步列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1年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必须在工伤认定程序完成之后才能进行。
然而,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具体的申请时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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