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约情况下所产生的补偿金事宜,其在特定额度之内的部分通常被赋予免税待遇。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个体与所属雇佣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时,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益(涵盖了由雇主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各类补助费用等),若其金额在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范围之内,则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则需依照相应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并缴纳。
具体的计算方式为,将超额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所得商数即视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然后依据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总的来说,是否需要缴纳税款主要取决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以及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这两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