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雇员所涉及到的经济偿付问题,主要应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严格执行。
举个例子来说,若是因为雇主方并无过错而必须解聘某位雇员,譬如该员工无法胜任原有的职业岗位,且经过了相应的培训或转岗后仍然得不到有效改善,此时雇主方可根据该员工在本企业服务年限的长短来确定其经济偿付的具体数额。
依照法律规定,每满一年就应当按照员工之前所获得的月平均工资的金额,以一个月为基础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这其中,如果该雇员在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时间段内被辞退,则参照一整年来计算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至于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需要按照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来予以支付。
而如果雇主方在没有道理的情况下对该雇员进行解雇,那么他们就必须依照之前提及的经济补偿金额,再乘以两倍的比例来支付给该雇员赔偿费用。
在此我们要注意,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这位雇员在被解职或终止劳动关系前的最后十二个月份中所得的总收入平均值。
其总收入应涵盖了按时长计费或根据工作量计算的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类货币形式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