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才能确立其有效性,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采用以下几种方法:首先,可以通过追认来实现。
这种方式需要追认权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无权代理情况中的被代理人等角色)就此种行为表示赞同,由此使得原先的民事法律行为得以正式生效。
其次,也可以运用催告这一手段。
对于此种情况,相对人有权要求追认权人在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追认。
倘若追认权人并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应,将被视为拒绝追认。
再次,也存在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在追认权人作出追认决定之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权撤回之前的决策。
然而,这种撤销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不能仅仅口头表达。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最终效能,主要取决于上述各相关主体的行为以及他们所表现出的明确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