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破产时此类银行债务的担责主体问题,需要进行详细且深入的剖析与研究。
首先,在正常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利用自身所有的资产来偿还所背负的各项债务,即使在经过严格的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所得资产仍然无法满足对全部债务的清偿需求,也应按照相关破产法规则之要求予以按比例偿还;其次,作为公司持股者,也即股东在此类债务中肩负着与其投资金额相对应的偿还责任。
若股东已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一般情况下他们并不需要为公司剩余的债务负担额外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股东涉嫌抽逃出资或者是未能完全履行甚至是未履行出资之承诺等情况出现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根据这些不当行为的程度在适当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再次,若是因为公司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士,包括董事及监事,由于在职务上的不忠诚表现以及懈怠工作引起的公司破产现象,他们可能会因此而被债权人追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考虑,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破产之后对于银行债务的追索与偿还方式极其复杂多变,必须通过综合考量每个具体状况以及深刻理解各项法律规定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