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滥用的情形种类繁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自己代理现象,这意味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自身谋求私人经济利益。
其次,也存在着双方代理的情况,即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当事人参与同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再者,代理人和第三方联合舞弊、恶意串通,从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两种代表性情境,除非得到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认可,否则相关的代理行为通常视为无效。
然而,当代理人和第三方存在蓄意勾结,侵害被代理人利益时,该类代理行为将被判定无效,同时代理人和第三方也要共同对被代理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起连带赔偿责任。
这些严谨的规则设定,既是为了保障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也是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健康运行和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