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该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综上所述,按照婚前贷款买房 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商品房,首付由其支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该不动产应该由双方协商处理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商品房属于购买的一方,对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则应该按照男女双方平等、有利于生活等原则向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