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受伤不属于
工伤,包工头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
承包或承揽关系而非
劳动关系。
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