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 民事
裁定书 (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 (××××) ×民初字第××号 原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被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
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
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 一案后,被告×××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 。 经审查,本院认为, (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 )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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