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而究其属性,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请求权,这种债权的请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故从本质而言,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属于债的转让的情形。除了基于法定、无须通知债务人和保险法的一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如第47条)外,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应当适用于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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