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法于1995年实施,明确规定了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2、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于4月28日又公布了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把女职工的产假提高至98天; 3、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了晚育者可延长产假,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4、如果单位不执行,可以向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
申请劳动仲裁。 5、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
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
婚假、
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