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
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
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
土地出让金、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企业取得政府出让的土地时,向政府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需要计入成交价格计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