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2、非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取得从业资格的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第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并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的考试。 第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并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的考试。
4、维持从业资格的条件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维持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5、自查整改和违规后果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级管理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 逾期仍未整改的,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