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
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设立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
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
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
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委员会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
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
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组成。 2、行政调解 医疗
纠纷调解类型中行政调解是指卫生
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
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
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