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
枉法裁判、或者原生效判决的事实缺乏
证据、证据
伪造等,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上级法院
申请再审。2,上级法院驳回申请,或者
逾期不裁定再审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3,《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
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
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
传票传唤,
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
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
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
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
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