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
国有土地范围内
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
抵押权、
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
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
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