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处置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夫妻与婚前或婚内订立财产协议,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依法则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3、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遗嘱或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但有本法1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其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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