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
纠纷仅限于部分
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
财产权的一种。我国
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
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
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
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 2、
房产买卖管辖法院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因
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
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
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
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
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3、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
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因此《解释》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4、几类特殊
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
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予配合当地政府处理该类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又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