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后悔能要回来的具体有如下4种情况: 1、
房产赠与已
过户我国实行
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2、房产赠与未过户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
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 3、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
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 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赠与合同在《
合同法》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4、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 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房子的。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近亲属(包括
直系亲属及配偶); (2)对赠与人有
扶养(
赡养、扶养、
抚养的统称)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