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于2017年2月与代理人刘某签订了购买二手房合同,当时刘某出示了房主(刘某的哥哥)的房产证原件,但由于本人当时认为,房产证是房屋的主要证明要件,心想到过户时房主必须到场,这中问应该没有什么闪失。所以当时没有向代理人刘某索要授权委托书,而在房产公司的帮助下答了购房合同。当时房主在北京有事情,没能及时按合同时间来过户。等过了一段时间房子太幅涨价,对方又不卖了,于是我们提出了上诉。但法院判我们的合同不是表见代理合同而也没明确表明这属于哪种合同。定我为过失方,判定代理人刘某违约金5万元而没按合同条款和由于房屋涨价给我们带来的巨大损失。请问这种判决公平吗?
不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