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
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不会被认定为个别清偿。《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
债务的,可以在
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抵销权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