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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实践中,由于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效率问题,导致备案不及时,购房者可以督促开发商和房地局尽快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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