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
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即是说,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顶。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缉禒光溉叱防癸狮含饯住房公积金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单位为个人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比例超过12%的部分,将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
上海市目前的普通
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与企业各交工资总额的7%,如果有补充公积金,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两项相加,单向缴存的最高额度为15%。如果12%以内的部分可以
免征个税,那么超过的3%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