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
民事诉讼或者获得
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
起诉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
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