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
工伤待遇申领手续: 1.
工伤报备及就诊规定 (一)职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
视同工伤任定范围或患
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工伤认定。参保职工发生
工伤事故的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报
社保部门备案;如无法及时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可在工伤事故发生的一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备至参保地社保部门备案登记,之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
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申请单位须填报《清远市职工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三)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伤康复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四)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需继续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
经办人员在表上加盖公章后交申办人。 2.工伤待遇申报参加
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
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
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
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
复印件; (三)《工伤事故申报表》; (四)工伤职工的
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
死亡证明材料; (七)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八)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
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