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
工伤复发期间的
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
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
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四)、
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停工留薪期内
工资=职工原来的
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停工留薪期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
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
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为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记2个月和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