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
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
工伤定点
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材料齐全、
证据可靠的,报市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三)市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
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四)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书的开具流程参照以上